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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城建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
2019-05-06 14:36     (点击: )



第一章 总则    

  第一条  天津城建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,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、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,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科学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和市教育工会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 

   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(以下简称提案)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,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,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,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。  

   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围绕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和办学目标,充分发扬民主,广开言路,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,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。  

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   

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,在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下,负责提案工作。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教代会执委提名,经教代会执委扩大会审议通过产生,委员会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一名、委员若干名,由校教代会执委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,实行常任制,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。届内委员如需调整,可按规定进行增补。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,负责提案的登记、整理、汇总、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。  

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 

(一)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;  

(二)对提案审查立案,建议承办部门;  

(三)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、督办。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;  

(四)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,负责提案的反馈工作。  

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立案、审查、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,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。  

第三章 提案要求    

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。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,听取教职工意见,保证提案质量,做到提案具有严肃性、科学性、可行性。提案应该实事求是,反映大事,一事一案,分析清楚,建议具体。  

第八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(也可以教代会代表团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)。其中1人为主提者,其余2人(含2人及以上)为附议者,且提案人、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,以教代会代表团、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,须由团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。  

第四章 提案的条件及格式    

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:  

(一)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;  

(二)有关学校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后勤、校办产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;  

(三)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;  

(四)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。  

第十条  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:  

(一)提案案名,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;  

(二)提案事由,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、依据和情况分析,最好有可行性调查;  

(三)整改建议,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。  

第五章 提案的征集和分类    

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分为“大会期间”和“闭会期间”两个阶段。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,并限定截止日期,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。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“闭会期间”提案。  

第十二条 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对本团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,按下列原则进行分类。  

(一)拟立案的提案;  

(二)一般性意见和建议;  

(三)不予受理的问题。    

第六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 

第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:  

(一)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;  

(二)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,符合提案条件的,予以立案;  

(三)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,退回各代表团。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,作为“意见和建议”转相关部门参考。  
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立案:  

(一)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的问题;  

(二)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;  

(三)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;  

(四)与提案的严肃性、科学性、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。  

第七章 提案的办理    

第十五条 根据提案内容,实行归类归口办理。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,确定承办部门(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)。  

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重视教代会代表提案,做好提案承办工作,保证提案办理质量。  

(一)认真负责,注重实效。凡是有条件解决的,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;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,要创造条件,逐步落实;确实不可行的,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,解释清楚。  

(二)领导分管,专人负责,健全制度,严格程序。对涉及  

2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,由主办部门牵头,协办部门配合,协商解决。  

(三)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,及时沟通情况,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。  

(四)承办部门须在2个月内作出已经落实、正在落实、暂缓落实、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。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,应作出合理解释。  

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,及时检查督办。  

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、通过书面或教代会信息发布等形式,向代表及时公布提案落实情况、收集提案人的反馈意见。  

第八章 附则    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 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  
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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